栏目导航

动物科技学院实验教学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2日 13:54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一、总则

1.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中一项重要的教学环节,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2.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应当不断吸收现代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实行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

一、实验教学计划和大纲

1.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系制定,学院审定。制定原则与要求与专业培养计划相一致。

2.独立性较强且学时较多的实验课可单独设课。

3.培养计划中的实验课程应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应规定本门课程应开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学时、实验内容、实验要求和考核方式等内容。

4.实验项目名称应规范,同一内容的实验不能出现不同的实验项目名称。

5.实验教学应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取消实验或增开新的实验应由实验室在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经系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学院审批。

6.基础课和覆盖面大的专业基础课实验必须开出占计划总学时30%以上的设计型和(或)综合型实验。其余课程亦应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开出一定数量的设计型、综合型实验。

二、实验教学过程

1.每学期学院根据教学计划下达下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书,各系应于期末前具体落实。

2.各系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系里本学期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中的详细安排(包括专业班级、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学时数及教学进度等)汇总后报学院。

3.实验室应根据教学任务安排,认真准备和按时开出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4.所有实验尽力编写实验指导书及其配套教学资料。

6.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7.实验设备应保证。专业课应达到开出实验的基本要求,原则上每组人数不应超过8人。

8.实验指导人员配备:各类实验课15-18人(半个班)配一名指导人员(特殊实验必须同时多名指导人员的除外)。

9.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按要求写出实验报告。

10.各系要经常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分析,改进和推动实验教学工作。

三、实验指导人员

1.资格

1)实验主讲人员应由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2)实验指导人员可由教师或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助教、研究生可作为实验辅助指导人员参加实验指导工作。

3)首次上岗主讲或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和试做,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责

1)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包括教案、实验物品及仪器设备检查)。对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做。

2)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

3)严密组织实验过程,实验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学生以引导和启发,认真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和纪律情况,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缺少实验项目者必须补做。

4)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和作业,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对不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对抄袭他人者,应严肃查处。

5)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陈旧的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四、实验考核和成绩评定

1.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重分别按10%-4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待补做合格后方能参加考试。

2.单独设立的实验课考核按百分制评分,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实验原理和实验两部分。其考核成绩单独记载,考核不及格的实验课,必须重修,并在学籍处理时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总数。

3.实验考核内容包括:1)实验预习;2)实验操作;3)实验记录;4)实验态度和表现;5)实验报告等。原则上根据上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4.实验指导人员可根据课程要求和实验特点制定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以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五、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实验教学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包括:

1.实验室建制的批文及各种规章制度、办法、岗位职责文件资料。

2.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改革方案及实施计划。

3.实验室改革建设及管理等有关方面的文件及材料。

4.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及参考资料。

5.实验项目卡片。

6.教学日历。

7.实验教学任务资料(门数、项目、学时、人时、开出率及有关记录)。

8.历年实验教学考试题目、成绩册及有关分析、记录资料。

9.实验室房屋的位置、平面结构图、详细用途及面积资料等。

10.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帐、卡,维修、保养及使用记录及低值耐用品帐。

11.实验室工作人员情况(室主任、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实验工人等)。

12.从事科研项目及有关资料。

13.从事技术开发项目及有关资料。

14.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鉴定、专利及获奖情况)。

15.实验室经费及使用情况。

16.每年实验室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

17.实验室工作量统计报表及各种考核、评估、奖罚、晋升等统计资料。

18.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

19.实验室改建情况、仪器设备修旧利废、自制改进等情况资料。

20.实验室工作记录、工作日志、安全检查记录及承担的其它任务及有关资料。

六、附则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动物科技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