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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
2012-10-12 13:51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使全校教学、管理和服务人员做到爱岗敬业,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防止并及时处理教学事故,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和教学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中由于个人或者单位的过失或者故意,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给学校、教师、学生带来一定损失。根据过失或者故意情节的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可分为教学违规行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四个级别。

第二条 教学违规行为是指学校教学单位、管理部门及其教学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因工作疏忽,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轻微影响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教学违规行为。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上课期间擅离岗位时间在10分钟以内者;

2、任课教师备课不认真,组织课堂教学有差错者;

3、教师在上课或教学活动中衣冠不整者;

4、教师在上课或教学活动中未关闭呼机、手机,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者;

5、教师在课程的考试、考查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考试成绩超过3天者;

6、教师在学生考核成绩报出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更改学生成绩占一个教学班人数的10%以下者;

7、教学秘书上报考核成绩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再修改的学生成绩,占所报成绩总数的10%以下者;

8、经批准同意调课、停课、缓考的课程,教学管理部门人员及教学秘书不及时通知有关教研室、任课教师和学生而影响教学秩序者;

9、管理部门人员因非停电原因而使教学楼上、下课无铃声者;

10、上课时间和晚自习时间,教学楼、教室和实验室不按时开门,而影响教学工作在10分钟以内者;

11、因课程教学计划审查不严或教学任务书录入错误,造成排课冲突者;

12.教学期间教学场所内的水电、桌椅、黑板、门窗、通风、照明、电教设施等损坏,管理部门接到需要维修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之内不及时维修或不做出处理意见,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者;

13、其他可认定为教学违规行为的情况。

第三条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学校教学单位、管理部门及其教学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因工作疏忽,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引起一定影响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上课期间擅离岗位时间超过10分钟者;

2、任课教师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变更上课时间、地点者;

3、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监考期间擅离岗位,时间在10分钟以内者或监考不认真者;

4、教师考试命题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半数学生在规定考试时间的一半内答完交卷者;

5、教师在课程的考核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考试成绩达到一周者;

6、教师在学生考核成绩报出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占一个教学班人数的l0-20%者;

7、教学秘书上报考核成绩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再修改的学生成绩占所报成绩总数的l0-20%者;

8、教学期间教学场所内的水电、桌椅、黑板、门窗、通风、照明、电教设施等损坏,管理部门接到需要维修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之内不及时维修或不做出处理意见,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者;

9、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实验设备、电教设备和教室教学设施等挪作它用,而影响教学工作者;

10、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不遵守学校规定,未经批准,在正常教学时间擅自出借、使用教室,或者擅自组织举办或者允许举办文体活动或晚会,而影响教学秩序者;

11、教师、院(部)及管理部门人员无特殊原因而影响了教材(讲义)的及时供应,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者;

12、管理部门人员无特殊原因未及时购置或供应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用品,而影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者;

13、一学期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教学违规行为者;

14、其他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情况。

第四条 较大教学事故是指学校教学单位、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教学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学校劳动纪律,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较大教学事故。

1、教师不按照校历规定,无正当理由,开学或上课不按时到位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者;

2、教师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管理部门或教学单位下达的教学任务者;

3、教师未经教学单位及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他人承担教学任务者;

4、教师未经教学单位及管理部门同意随意安排课程考试者;

5、教师或实验员不按教学要求及时准备好实验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用品,不按照实验室规则做好实验课教学的准备和指导工作,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或者无视实验室安全,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者;

6、教师未经教学单位及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安排学生缓考、补考者;

7、学校、全省、全国组织的有关课程考试或统一考试,有关单位不按照管理部门通知要求派出监考人员;

8、监考人员不遵守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9、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主观原因排错教室,或者印错、发错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工作达10分钟以上者;

10、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姑息迁就,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11、教师在课程的考试、考查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考试成绩超过10天以上者;

12、教师在学生考核成绩报出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超出一个教学班人数的20%者;

13、教学秘书上报考核成绩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再修改的学生成绩,超出所报成绩总数的20%者;

14、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不执行教学方案,在编制的课程表中出现错排、漏排又未及时修正,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者;

15、管理部门人员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者;

16、管理部门人员在校内进行正常的(突然故障除外)供电、供水线路维修,没有提前一天做出通知,而造成停电停水,影响教学秩序者;

17、教学期间教学场所内的水电、桌椅、黑板、门窗、通风、照明、电教设施等损坏,管理部门接到需要维修信息后,在超过3个工作日不及时维修或不做出处理意见,而严重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者;

18、一学期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者;

19、其他可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的情况。

第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学校教学单位、管理部门及其教学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学校劳动纪律,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出现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内容者;

2、教师讲课不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擅自更换教学内容,造成严重影响者;

3、教师或实验员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严重人身安全事故者;

4、指导学生校外实习和开展社会调查时,因教师的不负责任,造成学校声誉受到严重损害者;

5、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执行考试管理规定,泄露考题者;

6、教师命题或教学管理人员印制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者;

7、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填报学生成绩弄虚作假者;

8、有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者;

9、教学事故当事人有意隐瞒不报或对事故调查工作不予配合,或者态度恶劣,拒不检讨错误或无理取闹者;

10、对教学事故当事人进行包庇或阻挠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者;

11、违规操作综合教务系统,致使数据失实,严重影响教学管理者;

12、教师及管理人员在考试期间或者在试卷保管期丢失试卷者;

13、一学期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较大教学事故者;

14、其他可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情况。

第六条 学校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由分管教学的校长为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人事处、设备处、监察室、工会、后勤集团以及各院(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各院(部、处)及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决定由主管校长签发。

第七条 学校实行教学事故举报投诉制。对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在收到举报、投诉后,经调查核实认定的教学事故,根据认定的级别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组研究处理。

第八条 对教学违规行为的处理,由责任人所在院(部、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并记录备案。

第九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由责任人所在院(部、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院(部、处)领导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并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责任人不准参加当年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评选,报学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认定,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在全校通报批评,责任人不准参加当年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评选。

第十一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认定,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全校通报批评。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除不准参加当年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评选外,推迟一年晋升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要记入责任人教学业务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工资、岗位津贴调整,职称评定、聘任等的依据。

第十三条 出现较大教学事故的单位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十四条 责任人对教学违规行为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及有关部门接到申诉后,在一周内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向学校汇报,提出最后确认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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