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三月制订)
为实现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学校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学研究等各项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和《山西农业大学档案工作手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职能部门和教学院(部)在教学活动中积累形成的文件集合体。教学档案的建设是衡量高等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学校档案的主体、核心和重点内容。
第二条 归档的教学档案必须能够反映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的全过程, 保证教学档案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特点。包括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实物、影像等资料。
第三条 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的规律,保持有机联系,具有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的成套性特点。
第四条 教学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五条 教学档案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做到“三纳入”、“四同步”。“三纳入”即纳入学校工作规划和计划,纳入各类人员职责范围,纳入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四同步”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六条 院(部)有关教学文件与校教学文件分开组卷,上级教学文件要按期向学校档案部门办理移交。
第七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编目造册,应充分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来管理。
第八条 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
第九条 各教学职能部门和教学院(部)应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档案员,统一管理教学文件材料。
第二章 教学档案建档范围的确定
教学档案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籍档案等。各级教学管理部门都要建立教学档案,范围包括:
第十条 教学文件、报告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下达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2)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
(3)关于本科教学工作的请示、报告及学校的批复、意见;
(4)教学研究计划、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刊物,改革立项材料,中期检查及总结验收材料。
(5)本科教学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培养方案
(1)有关学科、专业、课程建设规划等相关材料;
(2)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计划、大纲,及实施材料和总结,教学日历及课程安排相关材料;
(3)课程教学、实践教学的内容体系改革研究与实践相关材料;
(4)重点专业、新办专业、课程建设相关材料;
(5)教学研究项目评定及获奖材料(含项目申报、任务书、成果、鉴定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 教务管理
(1)课程教学有关的制度,开课计划,课程表及办理调(停)课的手续材料;
(2)试卷保存制度、试卷、试题库、试卷分析报告及相关材料;
(3)教风、学风建设文件材料;
(4)处理考试作弊、教学事故的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学籍管理
(1)上级和学校关于学籍管理的文件材料;
(2)在校学生名册(分年度)、统计表及相关材料;
(3)教师填写并签字的学生成绩报告单;
(4)学生学业成绩表;
(5)学籍变更情况材料(包括:留级、休学、退学、复学、转学、转专业等)及学生学籍处分(理)文件;
(6)外语四、六级和计算机考试成绩材料;
(7)毕业资格审核、毕业生名册等材料。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与毕业论文(设计)
(1)上级和学校关于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实验)教学的文件材料;
(2)校院两级关于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环节的运行过程文件及材料;
(3)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各环节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材料;
(4)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审批表,开题报告和任务书,毕业论文(设计)等相关材料;
(5)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条例、工作安排及检查、总结等材料;
(6)校内外教学基地的相关材料;
(7)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及评选表彰等材料。
第十五条 学位工作档案
(1)上级和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文件材料;
(2)学位委员会会议纪录、决定;
(3)学位委员会授予学位名册。
第十六条 教学评价、研究及教学质量监控
(1)本科教育教学思想讨论、研究的材料;
(2)本科教学工作检查评价及相关制度等方面的材料;
(3)教学质量考核、教学评价评估的相关制度、规定及过程材料;
(4)本科教学研究论文、各种奖励及成果的材料;
(5)教研课题的立项、验收、总结、奖励等方面的材料;
(6)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度及工作过程材料;
(7)教学督导制度及教学督导组工作形成的材料;
(8)校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及相关材料(教学信息员制度及工作情况,对各方面反馈意见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
(9)教学工作会议相关材料等;
(10)学校及院(部)教学质量监控制度的相关文件及过程和总结材料;
(11)学校及院(部)两级领导听课评课卡;
(12)教学质量监控的系列过程材料。
第十七条 师资
(1)学校及各院(部)师资队伍建设及规划;
(2)有关教师培养、培训的文件、制度等材料;
(3)主讲教师名册;
(4)主讲教师任课情况汇总表;
(5)有关主讲教师岗位资格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
(6)教师业务档案、各种奖励或成果材料;
(7)学校及院(部)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等材料;
(8)外聘兼职教师名单等材料;
(9)教学名师、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教材管理与建设(含电子教材、声像教材、CAI课件)
(1)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教材管理、教材建设的有关规定;
(2)教材建设规划及总结;
(3)主编、参编教材目录,承担国家规划教材情况统计材料及总结;
(4)本科各专业使用教材目录、教材样书目录;
(5)订购教材计划单、教材选用登记表、使用评价表等相关材料;
(6)优秀教材评选办法,优秀教材申报与评选材料、获奖名单;
(7)使用多媒体教学统计表,多媒体课件验收、评审等材料;
(8)引进、自制的多媒体课件和各种声像资料等。
第三章 教学档案收集与归档流程标准
第十九条 形成与积累
(1)各教学单位在学年(学期)布置工作的同时,要统一布置安排教学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任务。
(2)学校档案馆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为院(部)提供各种教学材料表格、保存教学档案用的卷宗(袋)等。
(3)各教学单位有关人员要按材料类别分别积累教学档案材料,并定期进行整理。
(4)归档的教学材料必须字迹工整、格式统一、签字手续完备。
(5)教学档案一般归档一份,重要的教学文件材料,各院(部)应根据实际情况酌加副本。
第二十条 整理建档
(1)根据教学材料的形成规律建档,注意保持其有机联系,相同内容的材料组成一卷(盒);同一内容的文件材料数量较多时,可分别组成若干卷(盒);也可以根据材料的内在联系,对问题单一、材料较少者合组成一卷(盒)。
(2)建档材料应加制封面,注明标题、责任者、编制时间、保管期限及归档单位。卷(盒)内要建立材料目录,以便查找。卷(盒)上应标注编号,完整填写相应的栏目。
(3)各种文字材料大小均为A4(或16K)本,图件按此规格折叠。
(4)不宜折叠的非标准规格材料和其他载体材料由专柜保管,填写与文字材料一致的卷(盒)编号。
(5)属专项档案并归于其他类档案的材料,应在教学建档的相应卷(盒)内注明去向或复印归档。
(6)打印件的建档材料需附有与之内容相符的电子文档,以便永久保存和利用。
(7)手写的文字材料填写过程中一律使用黑色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的钢笔填写,不得复印。
第二十一条 归档时间:各教学部门须按学年归档,每学年度结束后整理立卷。
第四章 教学档案工作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档案馆的职责
(1)档案馆会同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档案的形成、分类、立卷、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制定有关规范、确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召开工作会议,交流经验,进行业务培训和评比奖励。
(2)负责教学档案的分类、立卷、归档、编目、检索、提供等工作,集中管理存放教学档案,分散管理院(部)级教学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职能部门职责
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教学档案立卷、归档工作,定期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并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院(部)主管领导职责
(1)制定和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把教学档案管理纳入教学管理之中,负责组织教师及有关人员认真执行。
(2)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教学档案的建档质量。
(3)对本院(部)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学档案管理员提出具体要求,提供教学档案保存的场所、设备,分类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具体指导档案管理技术工作。
(4)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组织管理、档案的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院(部)专(兼)职教学档案管理员职责
(1)做好本学院(部)教学档案的形成积累工作。(包括教师教学档案、试卷;教学二级管理的教务数据整理、统计、分析;书面排课材料、调(停)课申请表;选用教材情况及使用教材的评价材料等)。
(2)督促有关人员按时上交教学档案材料。
(3)收集、积累相关教学文件材料并整理组卷(盒),做到组卷(盒)合理、编目清楚、标题准确、装订整齐,并及时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移交档案。
(4)做好院(部)教学档案的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系(教研室)主任职责
(1)负责收集系(教研室)的教学文件、业务活动纪录、试卷、毕业论文 (设计)等材料,完整填写相应信息,向院(部)专(兼)职教学档案员移交。
(2)督促本系(教研室)教师向院(部)上交各种业务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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