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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2012-10-12 13:51  

(二○○五年九月修订)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加快学校教学基本建设,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师应按照《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职责和义务,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师应热爱学校,热爱学生,发扬诚信树业、忠诚奉献、勤劳节俭、奋斗不息精神,推进学校的发展。

第四条 教师应加强学习,在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与业余水平的同时,努力探索既切合学生实际与培养目标又有学校特色的教育教学方法。

二、教学计划

第五条 教学计划是指导学校教育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原则是:立足学生的基本素质教育,加强基础、拓宽知识面、注重能力培养和增强适应性。在课程设置上突出主干课,保证基础课;加强教学实践环节,并对讲授 、实验、实习、自习、社会调查、考试、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做好合理安排。

第六条 在新生入学前,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好切实可行的修业期内完整的教学计划。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之前,教务处应先提出制定、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在院()长(主任)主持下具体制定或修订,经学校审定实施。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七条 各院(部)课程要根据教学计划开设。凡必修课,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设置的课程开设齐全,不得轻易增减、停开或合并;凡开设的选修课,要符合专业目标要求,逐步做到系列化,并使学生有选择余地。

第八条 各门课程排列,应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合理安排。必修课(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开设的先后顺序要根据各学科间的内在联系列入教学计划,做到科学性、渐进性和连续性统一。所开课程经教学计划制定后,不得轻易变动。

第九条 各类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1、确定主讲教师;2、选、编好合适的教学大纲;3、选、编好适用教材;4、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5、要有作业、考核等方面的可行计划;6、做好其他准备工作。各院(部)在制订下一学期计划时,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院长(主任)审定已确具这些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十条 开设必修课,除具备上述条件外, 还应重视教师梯队、教学参考资料、实验室、教学设备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各院(部)应针对本院(部)各课程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的课程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开设选修课应符合专业方向。开设专业选修课的教师,必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已公开发表的或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应能基本覆盖该课程的理论框架,或者对该课程进行过专门的系统进修,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所开课程如属新兴学科,一时难以编印教材,也应撰写出详细的教材纲要。选修课的开设,必须由开课教师提出申请,系(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院长同意,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开设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目的是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促进文理渗透和培养训练学生将来从事实际工作及适应社会需要的多种能力,在确定其内容和难度时应注重选修学生的基础。各系每学期均应组织教师开设一定数量的公共选修课程,供全校学生选修。

第十三条 开设一门新必修课,须十分慎重,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需要,又要依据科学技术及实践发展的需要。为了紧密追踪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步伐,应积极组织教师开设新课。如新知识、新理论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而不能单独设课,也应及时地吸收到开设的相关课程中去,不断更新原有的教学内容。

三、教学资格

第十四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探索并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参加教研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

第十五条 每年选留、分配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教师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学工作。青年教师应自觉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理论与技能课程,掌握教育科学基本理论与技能。

第十六条 凡助教和见习助教,经主讲教师、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同意,可在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指导下,参与讲授一门课程,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开讲前经主讲教师审阅通过。如属首次在本校讲课,还需在教研室内试讲,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后方能正式开课。

第十七条 凡担任过两年以上的助教职务,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已在校内陆续讲授过该课程中部分章节的内容,教学效果较好,且已写出了该课程的全部讲稿并经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的在职助教,经系主任同意,亦可担任该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十八条 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一般均应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并独立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从事全日制必修课的教学工作是教授、副教授应尽的职责,教授、副教授一般应每年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因全日制学生的教学需要,院()拟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1、离、退休人员的返聘、延聘应按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

2、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往教学效果较好者,经系聘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教务处备案,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3、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院(部)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定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部门负责人许可(必须时需经校领导同意),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兼任一门与其专长相关课程的主讲任务。但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4、凡不具备以上两款条件的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兼任课程的主讲教师。确因教学需要,拟聘请已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兼任课程主讲任务,经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可按第十七条规定处理。对此类情况应从严控制,以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师队伍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从校外聘请兼职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相关院(部)除应办理学校规定的其他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人事处上报拟聘请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查考。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的新教师;

2、对拟讲课程未辅导过,且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者;

4、对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不好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四、教材编选

第二十二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编选教材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遵循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适用性、力求观点正确稳妥、内容充实可靠、文字简明生动,贯彻打好基础、精选内容、逐步更新、利于教学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优先采用国家教育部推荐的全国统编教材,也可选用其它合适的教材或自编讲义,并规定必要的参考书目。所采用的教材或自编讲义应经教材建设委员会讨论同意,院长(主任)批准。同一年级所采用的教材应当稳定,不要中途更换。少数新开课程或选修课程尚无合适教材或自编讲义,必须编写讲授提纲。教材、讲义或讲授提纲,必须在上课前发给学生。

第二十四条 各系教材选用和订购协作教材,事先应经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统一订购。

第二十五条 协作教材只限订购一届学生使用,若订购两届以上者须经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和任同一课程的其他教师同时签字,保证中途不再更换教材,用完为止,并报教务处长批准,才能办理订购手续。

五、课堂教学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提出选用本门课程教材及学生参考用书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教师应制订每学期的授课计划。授课计划一式叁份,交院、教务处各一份,自留一份。

第二十八条 要认真备课,写好备课笔记,必要时要编写补充讲义。

第二十九条 要根据教学内容及学生实际情况组织教学。应做到教学内容充实,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理论联系实际,讲究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与提高。讲课要用普通话,板书要规范、清晰;要注重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第三十条 教师负有对学生听课考勤和维持课堂秩序的责任。教师应对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并把情况及时反映给学生所在系。

六、课程实验

第三十一条 教师对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实验必须预先制订出实验计划,并提出具体要求。各院(部)外出进行教学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和分管校长批准,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联系好活动地点、单位,必须有教师带队,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实验指导老师在每个学生实验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检测所需仪器设备是否完好,所需物品是否到位。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采取积极措施。

2、每个学生实验必须先经过试做。

3、实验前,必须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若未预习或预习不符合要求者,应要求其重新预习,待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实验。

4、实验前应向学生宣布必要的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确保实验安全。

第三十三条 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老师要时刻注重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并给予必要的指导,防止事故的发生。不得无故离开实验现场。实验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学生的安全,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并立即向系领导及教务处报告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实验结束后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督促学生整理好实验设备和场地,搞好实验清洁卫生。

2、检查实验设备使用后情况,并填写实验记录与实验日志。

3、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按时发还给学生。

4、对学生实验出勤情况和实验成绩进行考核,并作出科学评分。

七、课程设计

第三十五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环节与方法。通过课程设计,应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观点,熟悉设计过程,提高知识技术的应用能力。

第三十六条 课程设计进行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制订出详尽的课程设计计划与任务书。任务书要经教研室讨论、系主任批准。对设计内容是否合适、份量多少、时间长短、考核鉴定的方法都要进行仔细的讨论研究。

2、指导教师对课程设计的主要部分应进行试作,并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

第三十七条 设计过程中,老师要认真指导,严格要求,加强检查,督促每个学生独立完成设计任务。

第三十八条 设计结束后,要组织人员对每个学生的设计结果进行考核与鉴定,评出成绩。成绩分优、良、中等、合格、不合格五等。若未完成设计任务或质量不合格,则设计成绩为不合格,且该门课程学期总成绩为不合格。

八、实习实训

第三十九条 实习实训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了解社会生产实践,提高专业技能和实践操作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通过实习实训,应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了解、熟悉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提高专业技能、实践操作能力与技术应用能力,获得必要的管理知识。   

第四十条 实习实训的性质、内容、要求、时间,应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不能轻易变动。

第四十一条 每次实习、实训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制订完整的实习、实训计划,明确规定目的、任务、要求、内容、方法、进程、组织领导与考核方法,联系好实习单位,并选派有经验的老师带队。

2、召开实习动员会,讲清实习、实训的意义,公布实习、实训计划,进行组织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实习、实训期间,指导老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1、按计划的要求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和生产任务,处理好与实习单位人员间的协作关系。

2、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3、及时检查了解学生的实习、实训情况,加强指导。

4、督促、指导学生做好实习总结和实习报告。

第四十三条 实习、实训结束后要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总结,说明这次实习(实训)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有何收获,有什么经验教训和问题。

2、对每位学生的实习(实训)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作出书面的鉴定意见,评出成绩。成绩分优、良、中等、合格、不合格五等,并单独登记。

九、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是毕业班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科研工作的初步训练,培养独立工作能力,提高技术应用能力的重要环节。讲师、副教授、教授有指导学生做毕业设计、写毕业论文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进行前应制订好工作计划与任务书,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要经教研室讨论,系主任批准。对设计题目、论文课题、时间安排、答辩程序、考核鉴定的方法、评分的标准都要进行仔细的讨论与研究。   

第四十六条 进行中指导老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并加强指导。要经常了解、检查学生的进展情况。

第四十七条 结束后要组织人员对学生的设计、论文进行审查与鉴定,评定出成绩。成绩分优、良、中等、合格、不合格五等。

十、作业与辅导

第四十八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的教学特点,向学生布置适量的作业,既达到使学生对所学内容练习、复(预)习的目的,又不要使学生负担过重。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作业,并定期讲评,各课程作业必须全批全改,有特殊情况(如因老师任课班级多,无法全批全改),则至少每次批改二分之一以上。对不合格的作业,应要求学生重做。

第五十条 教师要定期对学生进行课前预习指导和课后辅导,形式可由系(教研室)或教师确定。

第五十一条 院(系)、教务处要对教师作业布置与批改情况不定期检查。

十一、学生考核

第五十二条 凡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着重检查学生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实际应用能力。实行教考分离。

第五十三条 学生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类型,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用笔试、口试、答辩、现场测试和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四条 考试试题按教考分离的原则由教研室指定有关人员拟定。每门课程要求拟定同样水平和要求的试题两份(即AB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院长批准后在该课程考试日前10天送教务处,(凡根据同一大纲,采用同种教材教学的各班试卷要求统一)。由教务处任抽其中一份作为考试试卷,另一份存教务处,作备用或补考试卷。命题教师自交卷后4日内到文印室校对样卷。命题教师一般应将已制作完成的试卷复制到软盘上,交文印室印制。

第五十五条 试题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力求科学、合理,能全面衡量学生的知识、能力水平。具体要求是:

1、试题要有一定的广度,能覆盖全学期教学的主要内容。

2、试题要有一定的深度,不能过份降低要求,但也要防止超大纲。

3、试题要有一定的梯度,记忆性、理解性、应用性的题要有合理的比例。

4、命题容量以约两个小时做完全部内容为宜。

5、命题纸一律采用教务处印发的标准试题纸,试卷文字必须书写工整、清楚、规范。

第五十六条 教师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进行阅卷、评分。(系(教研室)、教务处要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具体要求是:

1、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判分。答题与教师不同但持之有据、言之有理的应适当给分有创见的,要予以鼓励。

2、考试课程与体育课评分采用百分制。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平时成绩按60%30%10%折算,三项之和为该课程学期总成绩。未进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则按平时20%、期末考试80%进行折算。

3、考查课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记分。

4、考核成绩一经评定,送教务处后不得随意更改,确有特殊原因必须更改的,应由原评定教师提出书面意见,经系(教研室)主任同意方可更改。

第五十七条 考查课任课教师必须在期末停课复习前把成绩册交教务处,考试课任课教师在考试后3天内将成绩记分册交教务处、试卷交所在系(教研室)。

第五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期中、期末考试后均要进行考试结果分析,并及时将试卷分析表交所在院(部)。

第五十九条 每位教师都有监考的职责与义务。监考教师的职责:

1、在考前15分钟到教务处取试卷。

2、在考前5分钟进入试场,先清场,后准时分发试卷,并检查参加考试的人数和缺考学生。

3、如试卷字迹不清,可以说明,其他一律不作解释。

4、监考时要严格执行试场纪律,不得阅读书报或做其它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随便离开考场。要加强巡视,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尽可能取得作弊证据,报教务处。

5、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要及时收卷,无特殊原因不得私自延长考试时间。

6、考试中,如遇突发事件,应与系领导和教务处及时联系处理。

7、结束后,当场清点考卷份数,填写考场记录,并及时送达所在系。

十二、教学纪律

第六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

第六十一条 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如因特殊情况(如教师公出、病事假等)确需请假调课停课,必须事先(至少提前一天)办理请假与调课、停课手续。一般情况下所停课时须在事后补足。若需较长时间停课,还须经分管校长批准。任课教师不得私自请人代课。

第六十二条 教师须具有良好的师德,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说、不做有损于教育事业和教师形象的话和事。

第六十三条 教师应按照职务聘任制的要求,主动、积极承担教务处、院(部)分配的教学任务。

第六十四条 教师(包括实验指导老师、实习实训指导老师等)不能擅自离开教学现场,不做与教学无关的其他事情,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安全。

十三、教师进修

第六十五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制定进修计划,坚持在职进修;中老年教师在搞好自身知识更新的同时,要主动承担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任务;青年教师要根据教学安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利用时间,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六十六条 学校有计划组织教师到国内外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进行业务进修,以适应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开设学科前沿课程和应用类课程,更新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十七条 新毕业的青年教师应参加岗前培训、社会实践、并到教学第一线进行锻炼。本科毕业的青年助教,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使其逐步达到硕士研究生水平;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主要通过教学、科研等实践提高学术水平,同时可通过攻读博士学位,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外访问学者、专题研讨课、讲习班等途径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十八条 各系在师资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要落实好每学年的教师培训计划。选派半年以上外出进修时,必须根据年度计划进行目标培训。

第六十九条 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都必须有明确的方向和任务,并交师资管理部门备案。进修期间每半年向所在系和师资管理部门联系一次,以便学校掌握其学习、研究情况。进修后返校的教师,必须向系主任、所在教研室汇报进修情况并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同时,还必须向师资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总结和结业证明(复印件)、成绩单等有关材料。无论何种形式的进修都必须有考察和鉴定材料,以便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职务晋升依据之一。

第七十条 对优秀中青年教师,各级各类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学校优先考虑派遣进修。

十四、德育要求

第七十一条 所有教师都要以教书育人为已任,将教书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具体要求是: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态度等方面,严于律已,做学生的表率;

2、要结合各学科特点,利用教学内容中的育人因素,将思想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之中;

3、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热情指导,严格要求,以形成好的学风;

4、经常接触学生,从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全面关心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七十二条 马列主义理论课教师和思想品德课教师,对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原理,掌握邓小平理论,坚持无产阶级立场,明确社会主义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负有重大责任。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不断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认真研究我国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分析批评有影响的错误思潮 ,正确地有说服力回答学生普遍关心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第七十三条 思想品德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有一定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中青年教师应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凡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均应切实掌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因势利导,言传身教,使学生在政治上保持清醒的头脑,明辨是非,加强品德修养 ;要及时解决学生的思想上特别是在政治方向上的问题;对学生进行学习态度、学习方法、选课、学术活动等方面的指导;对学生学习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给任课教师,以便改进教学,也可将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参考处理;参与组织好本班的劳动教育、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综合性实践教学活动。

第七十四条 教书育人情况列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评聘职务、升职晋级、评选先进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五、教学考评

第七十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要以其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教学测评工作应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调查研究必须深入、充分、全面。

第七十七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考核、教学测评工作,反映情况、填写有关表格应实事求是。期中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在教研室会议上汇报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学期结束时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还应作出书面总结。

第七十八条 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若干方面或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校教学委员会评定,可授予相应级别的教学优秀奖或单项奖,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以物质奖励。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教师课堂质量评估工作。评估形式可分为自我评估、学生评估、同行评估、领导评估。

第八十条 对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测评、奖罚、处分等资料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十六、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一条 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努力探索,勇于创新并作出突出成绩,对学院的教育事业与学院的发展有突出贡献者,学院按有关办法考评后,给予表彰与奖励。考评材料存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聘用、评定技术职务和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八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范的,均以教学事故论处。学院对其除批评教育外,还可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和学院的奖惩法规给予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七、附

第八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山西农业大学全体承担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及兼课教师。

第八十四条 随着教育事业与学校的发展,本规程将作适当的修订与补充。

第八十五条 本规程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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