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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放射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012-10-12 13:55  

一、使用、操作放射性核素的实验室,应加强对辐射防护、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监测、防护及放射性三废的处理设施,建立监测档案及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二、必须在单独的场所进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在该场所内不得进行与同位素工作无关的实验,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放射性实验应划出防护圈,并加设明显标志。

三、放射性工作场所应符合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的要求。配备专用的工作服、鞋、帽、口罩、套袖、手套、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实验室应备有工作人员方便服和工作服的衣柜,两类衣服不得混放。

四、实验室内避免使用易割破皮肤的容器和器皿。凡脸部、手部有伤口或患皮肤病的工作人员,慢性肝、肾、肺、气管病患者,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检查异常者应停止进行放射性的工作。

五、放射性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抹布、拖把等应分开专用。严禁在放射性工作场所吸烟、饮水、进食,禁止将食物、手提包等个人用品带入工作场所。

六、放射性工作台面及易被污染的处所应铺设易清除污染的材料(如瓷砖、塑料布、橡皮板、玻璃等)。放射性实验室应备有放射性核素的有效清洗剂(如肥皂、碳酸钠等去污剂),并备有污物桶、废物贮存瓶和必要的防护用具。

七、放射性实验室处理粉末或易挥发的放射性物质时,必须在通风橱内(或手套箱内)进行,身体受到意外沾污时,应立即洗净并及时到医院检查。

八、大量同位素分装应在专用的房间内进行,并设有相应的防护屏蔽,设置计量检测仪器及必要的应手工具。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防护规则,并对仪器设备经常检查,确保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九、放射性实验室的废物与普通垃圾要严隔分开,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排入沉淀池内。

十、违反安全制度,不遵守操作规程,工作不负责任或强令他人冒险进行实验操作,以致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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